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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少的话,警察是不管的,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
以给别人介绍工作为由收取高额的介绍报酬,最终没能兑现自己的诺言,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诈骗行为;究竟是不是诈骗应以承诺人在承诺时的具体能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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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世界介绍成果就不涉嫌诈骗,如果以非法占有介绍费为目的而实际并无介绍工程的行为的就涉嫌诈骗罪了,如需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任何刑事案件立案都需要基本的事实依据,据你所说,一般需要对方收取你现金的依据,比如收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工作时必须依据本单位的规整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规定。李某照章办事,应该无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最终工程质量问题也不涉及本人的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介绍其他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工作往来的。但是不能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就是其中有一点你的职务是否工程建设有直接的联系,如果有直接联系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如果调查属实的话,要具体看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人民币)。如果达到了,将适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没有达到,一般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这个是你最担心,也是风险最大行为。 再则,本为题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彭某给予的这笔钱,是合法赠与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是数额巨大的,作为一般的朋友交往的感谢,不宜直接现金或者重大财物的,也不是什么大的问题的。 最后,我个人认为,不能直接收取因为本次工程相关的钱财,如一般的朋友交往,适当的合法赠与则是没有什么大问题,不产生直接影响,关键在一个度,没有直接的重大金额账面往来。 公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也是国家人员,行为需要谨慎的。 ,加好友也可以深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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