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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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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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