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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本办法规定区域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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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并落实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任何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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