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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由人身权利和平等权利组成的复杂客体。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行为,可以依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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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虐待罪主体范围如上所述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监督法规,对被监督者施暴或体罚虐待,表现为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督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其他法律、条例中的监督规定。监督者是指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被决定或未决定的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督的人。他们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罪管教所服刑的已经犯罪者、在拘留所、拘留所被拘留的嫌疑犯和被告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依法监督的人。殴打是指导致被监督者肉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除了殴打以外,还可以破坏或折磨监督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所有方法,如处罚趴下、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用监督人的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监督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不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默许被监督者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者的,也应视为被监督者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督者的行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督者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使用酷刑破坏,手段不好的一贯殴打,体罚虐待监督者,多次教育不变的殴打,体罚多次虐待,影响不好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要从行为者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结果来认定。同样的行为,由于监督者的条件不同,认定也不同。强制过度劳动的话,强壮的人和年老体弱的人和少年犯的结果不同。后者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而引起身体障碍。行为者故意做的,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结果严重,必须以本罪论处的情节一般,结果不严重,不用犯罪论处,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监督管理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导致监督管理人员残疾、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犯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必须依法对违反监督秩序的嫌疑犯实施体罚虐待,使用戒指和武器进行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严格管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改善,改为新人。对不服从管教,拉帮结伙,破坏监规,公开抗拒改造的在押被监管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禁闭,使用戒具乃至使用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合法,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区别,不能混淆。错误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工作失误滥用戒指或禁止,行为者无犯罪故意,不得以本罪论处,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者。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构。所谓拘留所,就是关押被司法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地方。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不限于直接对被监督者实施体罚虐待者,有些司法人员不直接实施体罚虐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违反监督法规,允许、允许、允许或暗示被监督者对其他被监督者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督者不是监督者,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但是,由于监督者有可能受到威胁或欺诈的参与,应该根据其作用和地位,根据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适当考虑量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即监督者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和违反监督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一般是压制监督者。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的,也有勇敢的勇气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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