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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同时,当事人应该明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其提到“离婚案”的字样,那么很显然这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不适合行政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2、主观意愿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由此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刑事政策核心价值。这一价值与刑罚人道主义不谋而合,只不过需要穷其义理。 立体性的司法职业者至少需要以下条件:(1)对法律忠实的解读能力和对事实的洞察能力、对证据的把握能力;(2)社会情感所产生普遍认同的理性的对错、是非观;(3)应当具备的人文主义情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官的良知。这包括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共知”和作为职业个体的“自知”。其是人内心最柔软部位映射出来的一种自然情怀。 刑法第49条将不得适用死刑的条件规定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立法者之所以将两类对象规定在同一条款,并且设定了相同的责任方式,因为其具有共同价值依据。实际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的合理性,从危害性与刑罚对应性角度是不具有说服力的,这项规定得到大家共同认可的基础就是共同的刑罚人道主义观。语同此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是因为得到权力体恤的同时又得到了民众认同的结果,与合理性之间没有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提及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时候,《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从宽的时候,其内容本身并没有遭遇多少反对的声音。因为这是强者对于自我权力的限缩,也是普适性的人道伦理的诉求。尽管权力原本可以从罪刑均衡原则甚至刑法平等适用原则那里找到合法性、正当性依据而拒绝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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