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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体性的司法职业者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立体性的司法职业者的条件

2022-01-20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由此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刑事政策核心价值。这一价值与刑罚人道主义不谋而合,只不过需要穷其义理。 立体性的司法职业者至少需要以下条件:(1)对法律忠实的解读能力和对事实的洞察能力、对证据的把握能力;(2)社会情感所产生普遍认同的理性的对错、是非观;(3)应当具备的人文主义情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官的良知。这包括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共知”和作为职业个体的“自知”。其是人内心最柔软部位映射出来的一种自然情怀。 刑法第49条将不得适用死刑的条件规定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立法者之所以将两类对象规定在同一条款,并且设定了相同的责任方式,因为其具有共同价值依据。实际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的合理性,从危害性与刑罚对应性角度是不具有说服力的,这项规定得到大家共同认可的基础就是共同的刑罚人道主义观。语同此理,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是因为得到权力体恤的同时又得到了民众认同的结果,与合理性之间没有关系。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提及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时候,《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从宽的时候,其内容本身并没有遭遇多少反对的声音。因为这是强者对于自我权力的限缩,也是普适性的人道伦理的诉求。尽管权力原本可以从罪刑均衡原则甚至刑法平等适用原则那里找到合法性、正当性依据而拒绝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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