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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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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2、具体而言,要参考主观因素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律经济。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应当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甚至商业惯例。二、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的员工财产和大量行为。支付回扣和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任朋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和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回扣和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者可能构成本罪。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是对违法犯罪的平等制裁和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四、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利润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得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经济利润。就贿赂方而言,旨在通过贿赂公司和企业人员获得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平利润。其动机也可能是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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