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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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