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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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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被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犯本条罪,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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