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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移送管辖和应诉管辖的区别

2021-12-0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诉管辖是指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的法院,因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而应诉,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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