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
XX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的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XX...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三)设计方案;(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提供以下有关规定给你参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32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2,507人已浏览
8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