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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家属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住院医疗机构的急诊...
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提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需要及时到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三天内电话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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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异地急诊住院后,应及时(一般要求60天内)持医保卡、身份证、急诊门诊病历、住院结算单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入院通知书、出院通知书、药品清单等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其所发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可。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探亲或外出期间患急症需在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急诊范围、标准和条件(传染病必须是首诊)或急诊观察住院连续留观时间在24小时以上(急诊抢救死亡者除外)。急诊住院医院原则上应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投保人必须事先向投保地的医疗保险经营机构登记,申请(急救患者在地方发病需要立即住院治疗的,住院后3天内向投保地的医疗保险经营机构打电话申报),其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替换。2、出院后一个月内,户籍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持有住院医疗保险部门签署的身份检查意见,盖章)、居民医疗保险(卡)、医疗费用收据和详细列表、出院证明书、异地居住证明书和暂时居住证明书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清算手续。3、医生住院时,必须向保险地医疗保险中心申报,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清算。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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