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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异地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员家属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住院医疗机构的急诊病历、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诊断书及用人单位证明,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与转外诊治人员相同。单位成建制短期(不足一年)迁往统筹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按本条规定执行。
1、可以报销。 2、异地急诊报销所需材料: (1)急诊住院医疗费用了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医院盖章)。 (2)归档病历封面,出院记录,住院病史,医嘱单(长期、临时),手术记录(未做手术的不需要)等医疗文书的复印件,并盖医院公章。 (3)外出原因,发病经过的情况说明(病人或家属书写),居住地社区盖章、IC卡复印件。 (4)外出目的地证明材料:如外出务工的,由所在务工单位提供证明;外出探亲的,被探对方所在居委会提供证明;外出旅游或办事的,提供到达目的地相关证明。
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提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需要及时到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三天内电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2、出院后一个月内,凭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住院医疗保险部门签署的身份验证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疗保险(卡)、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或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3、医务人员住院时,必须向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申报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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