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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系A公司行政人员,某日,徐某在前往人社局办理单位人员社保时遇到雷阵雨,为躲避风雨,徐某随即停靠路边小区某栋楼边避雨,由于风大,高楼某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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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芙蓉区五一东村13栋楼的全体业主对于受害人谢女士被该栋楼房楼板砸伤一事存在共同过失,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8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至此,这起距事发已历3年多时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终结,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被从建筑物中抛掷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砸伤,如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被侵犯人可直接向行为人索取相应补偿;而如果此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了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之外,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须共同负责,对被侵犯人进行经济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高空坠落物件损害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你无需承担举证责任;(2)石头即使不是人抛的,哪怕是自然坠落的,其管理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3)在无法证明具体是哪家的石头的情况下,可将石头坠落处其上所有楼层的住户均列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予以起诉。(4)你只需证明已有的伤害事实及所受伤害与石头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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