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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归口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非法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的;(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的;(四)向他人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五)其他违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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