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
一次性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应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应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1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3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