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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是没有户口,只有军人证,他们经常随部队调离地区,军人证可以证明身份。转业后随爱人户口落户,或恢复原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1、一般情况下军人是没法擅自结婚的,军人结婚非军人一方是需要审,虽然保护军婚,但是在部队期间结婚不是自己做决定就能结婚的。 2、通常的步骤: (1)户口本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3)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长官证。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也就是说申请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应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能够查找到档案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查档证明进行补领,查不到档案的可在原单位或街道开具证明后补领。需要说明的是,属集体户口须提供首页和本人户籍卡,如复印件须加盖派出所或单位红章。如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须出具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此外,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军人应携带军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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