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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等劳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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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等民事法律。2、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等民事法律。2、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有明确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而此例中,受伤职工已经65岁了,超出了法定工龄。此种情况目前在《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各省依据《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各不相同,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 1、虽然职工已经超过法定工龄,但是单位在聘用后,仍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此时应按未退休职工予以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 2、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其超龄,按民事纠纷解决,走法院系统判定解决。 3、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协商以向劳动局工伤管理部门申请委托鉴定的方式解决,即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及工伤赔偿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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