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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
如果是劳动关系,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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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金额 20万 16万 12万 8万 5万 3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金额 9.5万 8.5万 4.5万 3.5万 2.5万 1.5万 说明: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说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1、医疗费:【30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条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30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食宿费:【30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30条6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2条】【国家规定标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3条1、2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护理费:【33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四、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六、交通食宿费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八、伤残津贴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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