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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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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职位的升迁、调换、降低以及选举、开除等行为,也可以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既包括直接进行的劝说、利诱、威逼等使他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组织的行为,又包括他人主动自愿加入为其办理某种手续或予以允诺的行为,还包括不进行体的组织活动而领导、指挥他人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吸收、发展成员的行为。境内举行的一般性的集会、会议及祭扫、祈祷等仪式,不应属于本罪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是行为犯,立案标准是海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该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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