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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
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并不能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反,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没有降低成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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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没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时被辞退的,可要求单位依法给付其应得的工资; 2、如果属于违法辞退,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4、如果单位逾期不签约,可要求单位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但从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首先,签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试用期也不例外,如果试用期超过了一个月,那么也得签劳动合同,并不以是否通过试用期为前提。如果公司自你上班起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的,就要按月给你二倍工资了。 其次,这是一个正当的要求,并没有什么道德障碍,放心的去争取。很多时候,规则说到前面,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试用期的长短也是有要求的,试用期根据合同的期限不同而各异。自己对照看看吧: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单独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为试用期无效,合同期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不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一定的麻烦,如果公司为你办好居住证后,缴纳社会保险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试用期间辞职,企业也应当按照你的工资标准,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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