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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拿了去职证明去劳动监察大队能投诉吗

2022-07-09
去职证明是指员工离开原公司时,由原公司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证,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法》第50条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限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时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子、工作职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公司应为劳动者出具符合法律限定的去职证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为依法去职的劳动者提供去职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9条限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因此,公司如果无充足合法的借口为已去职的员工出具去职证明,给劳动者导致了损失,公司应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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