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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该项高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应视为一种甘冒风险行为,因正常比赛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 学...
不犯法。但是,可以变换思维,组织诸如象棋比赛,围棋比赛,拔河比赛,创业创意比赛,书画、才艺比赛,相对境界以及学业氛围,更有益于青年人健康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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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说,体育运动都有一定的风险性,参加者都应当预见到,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属于意外事件,由受害者自担,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同情受害者的成分,所以普遍采用公平原则来处理这种争议,这就是情与法的区别所在。所以你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是很有可能的。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体育竞技中的风险各自承担,即便过失致使对方死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1、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2、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3、相关判例: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在该案中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2002年某日,原被告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该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法中自愿承担危险的理论处理,法官最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本案,体现了对法律的真知灼见,还体现了极大的勇气。该案件是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明确适用。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事故)死亡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负担丧葬费,学校或有关部门也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给予的经济补助,大中专学校的学生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中小学校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凡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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