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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小产权房的规定有哪些

2022-08-19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之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总结: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外,非集体经济成员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小产权房”的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审判机关对“小产权房”的确权纠纷不予处理;审判机关可对符合条件的“小产权房”的使用归属进行分割。?二、北京市部分法院的司法案例及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鉴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出台前,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因此,法院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否及合同效力问题作回避处理,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裁判思路最为常见,多存在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确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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