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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规定只有土地所属村委会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当事人是非农户籍,没有资格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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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非农业户口的,既可以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也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当然是可以发包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同时,根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农户也可以将自己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他人,非农业户口人员当然也可以以此种方式承包土地。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出,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的,就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承包该集体的土地经营权;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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