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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款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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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的哪些条款不能签订tt[分析说明]t商品房买卖一般使用各省市建设厅制订的标准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该合同一般条款t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但该合同范本只是指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也有可能部t分开发商会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在签订时要引起足够的注t意,必要时可以自已打印标准合同出来对照。下列条款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t1、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t2、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t3、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t4、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t5、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t6、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t7、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t8、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t9、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t10、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tttttt
以下条款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 (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 (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 (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 (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 (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 (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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