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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2022-09-16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二)地名更名的;(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四)房屋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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