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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辖区不接受,法院应当对假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可以与假释辖区进行沟通。 2,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
在押犯中依照刑法处理的暴力犯中,有一部分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有的犯罪分子原来本质不坏,如义愤杀人者、带有为民除害性质的大义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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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由依法进行裁定的,在下达假释裁定前,如假释辖区不接受,法院应当对假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可以与假释辖区进行沟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法院将不予批准有关假释的建议和申请,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与假释辖区成功沟通后由法院下达假释裁定,确实未能沟通成功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更换住所地、更换假释辖区而由法院重新调查评估。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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