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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
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有效,但是这个有效指的是只对夫妻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依旧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清偿债务。但是如果约定不属于这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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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关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严格依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来办理,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认定等情况,在协商后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未履行相关条款的,那么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的。
王顺与萧江、王红两口子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同来上海创业,彼此的感情极度深。三年前,萧江与王红准备结婚。对于他们来说,买房的首付款可真是个大难题,他们东拼西凑之后还差6万。无奈之下,俩人只好厚着脸皮去找这位昔日同窗王顺。王顺是个很乐于助人的人,了解到他们的困境后,王顺爽快的将自己的全部积蓄拿出,还管家里借了1万,这才凑够6万元交到萧江、王红两人手上。对此,萧、王二人很是感激,并承诺两年期限一到绝对还清。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城市日新月异,而萧江与王红两人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离婚过程很平静,两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房子留给了王红,而与房子相关的债务也都由王红负责偿还。手续办完,萧江将此事告知了赵大哥。王顺很是惊讶,但考虑到两人已经有约定,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可到了还款期,问题就来了。由于经济危机,王红被裁员,她连银行房贷都不能保障按时还清,就更不用说王顺那6万块钱了。几次索要无果后,王顺又找到萧江萧洪。萧江虽有能力偿还,但他以离婚协议对债务已进行分割为由拒绝清偿。 那么,王顺该怎么办?萧江的拒绝理由成立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密: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萧洪与王玫因购房向赵大哥所借5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萧、王二人均有偿还义务。离婚协议中5万元借款由王玫一人负责偿还的约定,对债权人赵大哥没有约束力。因此,萧洪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清偿的理由并不成立。赵大哥既可向王玫索要欠款,也可向萧洪主张债权。 本案中,如果萧江就6万元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有关债务分割的约定,他有权向王红主张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允许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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