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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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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延迟交房,应当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房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交房。同时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如果合理期限届满,仍未交房,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延迟交房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出卖人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要求出卖人尽快履行该合同;催告达3个月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延迟交付房子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延迟交房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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