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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进境物品属于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除另有规定外,依照本办法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场所内单位在生产加工过...
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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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进口废物原料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口废物原料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废物原料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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