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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八条共列举了四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仲裁、诉讼是法定的纠纷解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此可见,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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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以下条件就不能选择法定管辖法院: 一、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标的物是货币)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三、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无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可以上网查一下)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 3、在获得可以接受的配合费前,贵公司可以委婉拒绝甲方将上述工程分包从而缩小了合同承包范围的行为。因为未经贵公司同意,甲方无权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果甲方不顾贵公司反对硬把工程分包出去的话,贵公司应该要求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配合费,缩小承包范围,降低合同价。最后,贵公司应该编制工程进度配合计划,并报甲方书面签收确认。该计划应该详细载明对甲方指定的分包商的工程进度要求,特别注意规定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应该提供给贵公司的工作面以及应该在什么时间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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