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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点: 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二是虽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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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有: 1、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2、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3、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4、不予受理; 5、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6、驳回起诉;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法律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三项:(三)驳回起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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