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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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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的案件依照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单处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也认罪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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