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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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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主要有三点; 1、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的有限的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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