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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
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主要是指反诉可否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我国当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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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仍然是要出庭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刑事判决,如果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如果有四个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上诉,且如果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则其他的三个被告人也应该到庭参加二审庭审。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则不需要再出庭,但二审承办法官也会讯问被告人,了解其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符合反诉的要求,被告能够提起反诉。借口如下, 第一,发回重审更重要的功效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其侧重点并不在于对原裁判的评判,因为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借口来看,其本身包含一种价值判断; 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由原一审法院依照一审流程审理,其审判结果当事人能够上诉,因此也不牵涉审级问题,并不违背民事诉讼法限定的两审终审规则; 第三,应予被告提起反诉,能较好的实现立法目的,达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 第四,依照反诉的通常限定,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议,按照一审流程审理的发回重审的案件,理应应予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起; 第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无限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被告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要求、管辖要求、同种流程要求、关联要求符合法律限定时,本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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