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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法律依据《建筑法》。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相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允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建设项目验收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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