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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施:(一)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二)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监造。受托管理机构应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监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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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上述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一)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企业仅有2家;(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配单单位应当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不得事先向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的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企业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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