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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店铺拆迁,承租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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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租金、搬迁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实际损失、生产经营预期利润损失等。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证明为基础,确认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收益。一般而言,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五种: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2、根据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根据经营效益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房产的征收补偿不完全一样。停产停业损失造成的损失相对来说比较客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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