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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
遗嘱见证人的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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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本来就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因其个人身份的原因,导致代书遗嘱无效,也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如果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按法定继承执行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见证人是需要写全名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2)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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