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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
1、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就是有效的,并非一定要公证才生效;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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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 (1)遗嘱见证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和所有遗嘱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即使遗嘱因个人身份无效,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遗嘱见证人作假证可能构成妨碍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如果法院没有采取措施,对方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最终由法院决定,决定不能复议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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