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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法律...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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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
遗嘱继承人的唯一家属:弟弟,该遗嘱的最终受益人。被告: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养女;我母亲。被继承人:我外公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续弦,和代书人,见证人是熟人,曾于该律师事务所帮工。代书人,见证人:某律师事务所所长,及律师。两人均为原告的合伙人。现原告告我母亲,要求按遗嘱继承其姐姐(即继承人)的房产(实际为我外公身前所有,平时为我居住)。对方陈述,该律师事务所由我外公委托,接受了替其进行代书遗嘱,及见证的工作。但是拿不出所有原始资料,且该代书遗嘱为打印稿。当天共4人在场,我外公,遗嘱继承人,见证人和代书人。代书遗嘱上只有我外公的签字(这点法院已认定),没有盖章,公证等,不符合我外公的一贯习惯。外公受过高等教育,且极具法律保护意识,法律事务全经过公证,及盖章并签字。收到起诉书后,才看到了遗嘱及见证书。所谓的遗嘱订立的时间,往后推48天,我外公便被送往郊区极其偏远的敬老院。且养老院介绍,外公当时已高度老年痴呆。但医院和养老院都没有妥善保管好病例资料。如今我们只有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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