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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
关于病假时间和工资,劳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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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时间和工资,劳动法规有明确规定的。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扣,但还是有病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1、员工生病或非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3、请病假较长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程度的评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者非工伤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品补贴、中产阶级、夜班、高温、低温、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5、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伤,经劳动评估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患有严重疾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贴。严重疾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劳动法病假工资-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劳动法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期病假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可以下的工资协议确定。(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岗位(岗位)正常出勤位(岗位)正常出勤月薪的70%统一%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工资日×相应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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