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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者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也就是不得加重处罚。...
如果是上级机关作出了重新处罚的决定,那么必须按照行政复议决议实施,如果拒绝实施就可能被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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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处罚,也不会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有三个要素: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一个或多个要件,都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合适,是指相应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相关善良习俗。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一般不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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