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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
撤回行政复议后,申请行政复议不是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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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复议,但需要使用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如果当事人继续使用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反其真实意思。
一、分不同情况: 1、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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