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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属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教师死亡后,不再发放工资。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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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每个省的丧葬费标准可能不一样。比如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一)所有死亡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的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养老金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按现行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不分因公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遗属补贴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2011年我市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每月按户发放煤炭补助35元。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和计发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像我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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