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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可以搜集下列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分居事实的书信或电子邮件等等; 5、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1.离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夫妻关系,包括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非自愿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买办婚姻、包办婚姻以及结婚时自己意志的证明。 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论是人证、书证、还是分居证明,只要能证明感情破裂都可以用作证据。 4.近期谈判的离婚协议等。离婚时一般先采取协议离婚,所以很可能有最初达成离婚协议,而后对方反悔的情形。此种证物虽不能作为分隔财产的证明,但是能作为表达夫妻却有离婚意愿的证明。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有在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相对其他情形证据更易收集。可以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与对方的谈话录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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