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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责任编辑:小明)
一、离婚案件应该由哪方举证 离婚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二、谁能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 离婚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内情及相关事实,只有亲属知晓,尤其在夫妻双方买房时,因购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没有写借条。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不认可该债务,兄弟姐妹的证词有多大效力,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仅有兄弟姐妹证词的,其证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既有兄弟姐妹的证言,又有银行转账单据等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款成立。
1.离婚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夫妻关系,包括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非自愿结婚的证明材料。比如买办婚姻、包办婚姻以及结婚时自己意志的证明。 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离婚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论是人证、书证、还是分居证明,只要能证明感情破裂都可以用作证据。 4.近期谈判的离婚协议等。离婚时一般先采取协议离婚,所以很可能有最初达成离婚协议,而后对方反悔的情形。此种证物虽不能作为分隔财产的证明,但是能作为表达夫妻却有离婚意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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