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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但是法律上没有区别。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 《著作权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从渊源上来看,版权(copyright)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其最初的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创设的权利,因此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在很长一段时间,作品仅被视为作者的财产,而与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有形财产一样自由转让。著作权一词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即将作品更多的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应,并非普通财产。在大陆法系中,著作权法不仅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作为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且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的借鉴和融合,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的差别也在不断缩小。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借鉴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虽然在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了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但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不是。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是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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