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专有出版权涉及到每个出版单位的利益,我们讨论出版权时,认为他属于著作财产权,由复制权和发行权组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此处约定的是专有出版权,即图书出版者取得的是独占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人不得再另行许可给其它出版者。获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也不得转许可给他人出版。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和消灭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如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许可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专有出版权涉及到每个出版单位的利益,我们讨论出版权时,认为他属于著作财产权,由复制权和发行权组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此处约定的是专有出版权,即图书出版者取得的是独占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人不得再另行许可给其它出版者。获得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也不得转许可给他人出版。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和消灭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如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许可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0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